代理商标维权能手--黄祯祥
2008年厦门新韩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新韩)欲在第11类申请注册“S.C.C+图形”商标。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祯祥进行了注册前的查询,发现该商标已被个人申请注册,申请人为黄慧峰,申请号:4496407。通过与厦门新韩的进一步沟通了解,该商标申请人黄慧峰与厦门新韩的母公司——韩国新韩具有代理与被代理、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2000年黄慧峰在韩国读研时在韩国新韩实习。2005年黄慧峰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了“ ”。此情形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禁止,因此黄祯祥建议厦门新韩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2008年黄祯祥代理厦门新韩对第11类4496407号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最终于2013年通过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第4496407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3年11月黄慧峰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4496407号“S.C.C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黄祯祥代理厦门新韩积极应诉,2013年12月20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黄慧峰的诉讼请求。
2014年2月黄慧峰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4月22日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祯祥总经理在代理该商标确权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知识,使得新韩创立的品牌得到保护,维持了合法正当的商标确权行为,受到被代理人高度评价。
2014年4月,黄祯祥在福建省商标协会组织的评选中被评为“代理商标维权能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