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地理标志审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在地理标志认定和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我局现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公开遴选地理标志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认真尽责,公正履职;
2.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截至2023年7月1日),在专业领域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
3. 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10年以上,熟悉国家政策、行业动态、技术规范等,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二)专业条件
1. 知识产权领域。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司法保护、理论研究等工作的专家。
2. 行业领域。在食用农林产品及食品、非食用农林产品、中药材、手工艺品等领域,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研发、流通等工作的专家。
3. 标准化及质量检验检测领域。从事标准化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实施推广、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工作的专家。
二、成员职责
(一)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认定相关专家审查等工作。
(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参与政策宣传、调查研究、专家咨询等地理标志保护相关工作。
三、流程管理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完整填写《地理标志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推荐报名表》(附件),经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或有关单位同意后,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电子版(WORD格式)和单位盖章后的电子扫描件(PDF格式)发送至电子邮箱:pgi@cnipa.gov.cn,邮件主题为“专家申请—姓名—所在单位”。
(二)成员确定
立足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和保护工作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专业特长、背景经验等进行审核遴选,经地理标志审查认定有关业务培训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地理标志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名单管理
地理标志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条件,适时增补成员名单。对于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相关工作的成员,适时退出成员名单。
特此致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