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管理办法

协会管理办法

 福建省商标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权益,充分发挥会员自身作用,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根据《福建省商标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入会条件

      凡具有企业资质,经济效益好,持有一个及以上知名或著名、驰名商标的企业,且具有良好信誉及商标影响力,力争打造品牌商标的企业以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相关商标服务等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机构及商标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等,遵守《商标法》,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福建省商标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

1.曾经持有一个及以上知名或著名、驰名商标的企业,经济效益好、商标意识较强,有良好信誉及商标影响力,有志于不断提升品牌形象的企业;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3.商标设计、商标服务、商标评估等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机构。

个人会员

1.为我省商标事业做出贡献的人士;

2.具有较高知识产权法律理论素养或具有丰富的商标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士;

3.从事商标教学、科研的人士;

4.商标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福建省商标协会的商标企业或有关单位及个人,依据真实情况填写《福建省商标协会入会申请表》,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福建省商标协会会员部。

三、审批程序

1.福建省商标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商标企业或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入会申请,并对其申请材料和入会条件进行审查。经秘书处审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审核通过,并在当年理事会会议上报备。

2.为正式入会的会员颁发《福建省商标协会会员证》,并在本会官网予以公告。

3.福建省商标协会自收到入会申请和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批复决定。

四、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向协会反映关于商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政策制定及法律执行、政策实施的建议或意见的权利;

5.在遇到商标纠纷、商标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会员之间发生商标纠纷时,享有协会提供商标法律方面的帮助或参与调解的权利;

6.在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会员介绍或专题推荐一次,宣传企业形象及产品;免费获赠协会发行的《海峡西岸商标》全年会刊(共四期),分享信息,宣传推广成功经验,会员单位优秀投稿刊登从优。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拥护协会《章程》;

2.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维护协会的名誉及合法权益;

3.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爱护协会共有资源,文明交流合作;

4.承诺并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5.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发生变更及时告知协会。

五、会费的交纳

1.申请人自获得入会批准之日起,即获得福建省商标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并按照《福建省商标协会会费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交纳会费。

2.会费按年度进行交纳,会员应按要求在每年的6—12月期间完成缴费。入会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交纳。

3.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交纳当年会费。

4.会员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 ,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会费的使用及管理按照《福建省商标协会会费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六、会员的管理

1.本会秘书处下设会员部具体负责会员发展及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建立会员登记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会内职务、会员单位类型、会员所在区域、会员所在行业分类管理,要对每一类别会员的代表性进行评估,提高协会针对各类型会员服务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3.本会会员实行年度管理登记制度,对会员每年交纳会费、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交流与合作活动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会内职务和待遇的重要依据。对于会员单位的社会表现,也要登记入档,会员必须做社会公共准则的模范执行者,要为协会树立社会形象。会员的登记及管理情况于每年底汇总整理后上报理事会。

七、会员退会和会员资格注销、除名

       本会会员主动申请退会的,应提交单位的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连续2年(以整年度计算)未缴纳会费、连续二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报请会长审批后,收回会员证,注销其会员资格,并在当年理事会会议上报备。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秘书处报会长审核,并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通报、除名: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商标管理法规;

2.故意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

3.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4.被政府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

       会员退会、会员资格注销和除名,可在本会会刊、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告。退会或被注销会员资格的单位符合条件再次申请加入协会的,须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福建省商标协会。如遇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

福建省商标协会会费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精神及《福建省商标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为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

1.普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10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4000元;

4.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5000元;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暂不缴纳会费。

二、会费缴纳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有义务缴纳会费。

(一)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会员应在此期间向本会缴纳会费,并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二)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三)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向秘书处申请,经会长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四)会员参加本会分支机构的,不再另收取会费;

(五)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会员,按照《福建省商标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四、会费管理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一)本会会费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和行业的发展。

(二)协会会费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三)协会定期向理事会、会员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福建省商标协会2013年7月1日起实行的《福建省商标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福建省商标协会。

 

—————————————————————————————————————————————

福建省商标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协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促进协会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福建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及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会财务工作的职责

福建省商标协会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业务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做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福建省商标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协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人员的设置

1.本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专业财会人员。

2.财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资格,会计和出纳人员应实行岗位分设,不得兼任。

3.本会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财务移交手续。

三、会计核算

1.本会的财务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协会资产的安全完整,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

2.严格依法建账,确保本会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账外设账;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3.设立、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应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本会所有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5.福建省商标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设立专户。各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统一纳入协会管理。

四、收入管理

1.本会的主要收入来源为会费收入。

2.协会会费标准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依据本会《章程》规定收取及使用。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3.协会接受社会各界自愿和无偿的捐赠。

五、支出管理

1.协会的支出费用可分为管理费用、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1)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交通费及会刊印刷费等);
  (2)差旅费;
  (3)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等各项费用;
  (4)会务费(培训费、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工作会议等费用);
  (5)外事活动经费;
  (6)为会员服务举办的各项活动支出;
  (7)其它正常开支。

2.严格按照协会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及开支的范围和标准,报销各项经费。财务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协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每年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

10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实施。

3.协会会费收入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服务会员的宗旨开展的各项活动等支出。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运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开支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盈余不得分配。

4.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5.本会所有的支出必须有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即所有发生的费用均须持有填写完整、清楚的正式票据并注明用途,不得使用白条或虚假发票入账。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6.兼任协会职务的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7.授权会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协会的具体工作和过往历史,结合当地的薪酬水平,制定协会专职(兼职)人员的考核及薪酬与福利。

8.按要求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按时准确申报各项收入,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不偷漏国家税费。

六、资产管理

1.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作他用。

2.各项财产物品的购置必须本着实际需要,可事先编制计划并提出预算,经秘书处报请会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任何无计划、无请示或超标准购置财产物品的,其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3.对协会的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标签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档案。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4.本会的现金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5.本会的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6.本会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七、票据管理

1.严格按规定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加强票据的管理,严禁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及擅自扩大票据的适用范围。

2.本会票据应由专人管理,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领用、保管、注销票据,并做好登记记录。

3.开具票据应保证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收据联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的签名。

4.收取本会会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接受捐赠时,应使用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

八、财务档案管理

1.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协会会计档案的管理,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财会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本会每年形成一份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九、财务监督

1.福建省商标协会的财务工作自觉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2.实行财务公开,每年年终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公布年度财务状况,接受广大会员及理事、监事的监督。

3.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

4.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办理注销清算之前须通过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清算。

本办法由福建省商标协会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商标协会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