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发布2023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栏目:商标资讯 发布时间:2023-12-01 来源: 福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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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强化商标行政保护力度,提升执法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侵权违法行为,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精心遴选一批2023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涵盖商标代理监管、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等方面的案例共七件,现发布如下。

2023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商标代理监管案例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虚假地理标志申请材料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厦门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受某行业协会委托代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2021年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注册申请材料时,当事人将自行修改的县志文献内容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另查实,2022年1月14日,当事人受某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委托代理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时,将自行修改的年鉴内容作为申请材料提交。上述申请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驳回。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代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时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交整改报告,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1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蔡某某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商标代理领域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个别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时,为谋求不当利益,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不仅增加了行政确权成本,更破坏了公平健康的竞争环境。本案的查办,有力惩治了商标代理违法行为,提醒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引以为戒,自觉守法规范经营,共同营造良好商标代理行业环境。

【案例二】商标代理监管案例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经查,2022年4月至5月,当事人分别代理香港某公司、何某、厦门某公司及某传媒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当事人为了延长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时间,使所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较晚被审查驳回,在明知泉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停止经营活动,未使用过也不准备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况下,仍代理泉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日申请注册上述商标,恶意制造同日申请,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当事人的员工黄某为该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决定:当事人代理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5000元;2.对直接责任人员黄某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

典型意义:2019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各地重拳打击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本案当事人长期从事商标代理事务,熟悉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为了延长涉案商标审查时间,当事人使用其控制的其他市场主体对涉案商标进行恶意同日申请,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政机关快速查办,彰显了以“零容忍”的态度保持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的坚定决心,同时也提醒商标申请人慎选优选代理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案

三明市尤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尤溪县某家具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初,当事人在距离其经营的家具店约20米处,投放了一面户外广告牌,其主要内容有“GOODNIGHT® 中国驰名商标晚安家居人物形象”。经查,尤溪县市场监管局还发现当事人于9月底,印制了三种“GOODNIGHT® 中国驰名商标”等内容的宣传名片,摆放在其收银台的名片架上,用于宣传,方便顾客联系。尤溪县市场监管局以某家具店涉嫌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予以立案。

处罚决定:当事人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牌和发放给顾客的3种名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中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适用条件,办案机构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驰名商标应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是在具体案件中对商标事实驰名的一种认定,不能作为荣誉称号来使用,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中,必然会误导消费者,严重偏离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和立法本意。本案中,办案机构对将“驰名商标”字样作为广告牌等进行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是一次很生动的普法实践。对于广大消费者正确认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本质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案例四】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案例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岩市新罗区某商行涉嫌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6,新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厂家举报,对当事人龙岩市新罗区某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5日从一上门推销男子(不知道姓名和联系方式)购进“南孚”5号和7号电池共计2880粒,进价均为1元/粒,销售价均为1.5元/粒,共销售780粒,库存的2100粒电池被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别,上述“南孚”电池不是该公司生产或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属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该鉴别结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上述电池,不能提供上述电池的进货票据或购销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明上述电池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上述电池按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为4320元,违法所得为390元。

处罚决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2100粒;没收违法所得390元人民币;处罚款2.5万元。

典型意义:销售商标侵权产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经营者在进货中要对货源进行认真核查,确保商品出自正品厂家,否则不但会被行政处罚,还会影响自己的商誉。本案中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假冒电池并销售的行为,既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市场经营者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维护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五商标侵权案例

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彭某明、彭某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9日,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在当事人开设的直播间内查获在售的“®古井”“®牛栏坑肉桂”“® 岩上空谷”“®小空谷”“®小幽兰”“®岩霸壹號”等各种注册商标77泡,货值金额为3697元。经上述商标注册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茶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发后,当事人未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彭某明经营的武夷山市彭剑茶叶店曾于2022年11月因销售侵犯“溪谷留香”“曦瓜”注册商标专用权茶叶行为被行政处罚。彭某明、彭某祥均已知晓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却仍然继续故意实施销售侵权茶叶行为,并且本案中的侵权茶叶商标数量较多,当事人主观过错较大。

处罚决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办案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购进涉案茶叶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处以警告;2.没收涉案侵权茶叶77泡;3.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当事人近五年因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已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却仍然继续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构成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办案机构依法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定性准确,过罚相当,对当事人和此类违法行为产生较强震慑。

案例六】商标侵权案例

平潭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侵犯“友邦”商标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26日,平潭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人举报,举报人称平潭综合实验区顺意路某在建项目2号楼和3号楼一楼发现外包装箱印有“友邦”注册商标的吊顶模块,标示生产厂家为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辨认,上述吊顶模块全部为涉嫌侵犯“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清点,涉案吊顶数量为151箱9060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办案机关对涉案吊顶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涉案吊顶产品系当事人向福州某公司购进,购进后涉案吊顶产品进场尚未安装即被办案机关查获。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认定为30169.8元,截至案发时尚未产生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并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B-3适用从轻情节的裁量幅度, 办案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151箱(9060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吊顶产品;2.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在包工包料承揽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为了降低施工成本、赚取更大收益,购买、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用于施工建设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降低了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还严重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系建筑工程在建工地上发生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其指导意义在于明确了包工包料承揽工程中购买、使用侵权商品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也彰显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决心。

案例七商标侵权两法衔接案例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30日,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涉案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55瓶可疑“贵州茅台酒”,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并联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2年12月1日至现场进行鉴别,因现场无法直接确认,遂将其中6瓶寄送至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3年1月1日,办案机关收到上述6瓶酒的《真伪鉴定报告》,结论意见均为:根据感官品评、检测分析鉴定,该送检酒样与我司产品特征不符。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至11月期间,以2400-2480元/瓶的价格向贵州省贵阳市的陈某购进“贵州茅台酒”,并以2580-2620元/瓶销售给下家。执法人员深入调查查实当事人共计向三个下家销售案涉贵州茅台酒1907瓶,销售金额共计4986250元。2023年4月4日,当事人及三个下家分别将尚未售出的共计713瓶“贵州茅台酒”送由贵州茅台酒工作人员对进行现场鉴别辨认。贵州茅台酒工作人员经鉴别辨认,现场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713瓶贵州茅台酒辨认(鉴定)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根据当事人与三个下家的成交均价,被辨认(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719瓶“贵州茅台酒”共计违法经营额为184649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供货单据、供货商的资质材料,仅能提供转账记录。根据调查,当事人的单瓶利润高于行业交易习惯,作为长期经营贵州茅台酒的经营者,应对此有所了解,应知晓其所购进的“贵州茅台酒”低于市场行情价。综上,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处罚决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已经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2023年4月14日,市场监管部门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该案系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典型案例。假茅台屡禁不止,造假手段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重大风险隐患。本案中被鉴定的“假茅台”采用真瓶打孔方式进行造假,孔径细如发丝,复原后基本很难发现,违法手段极为隐蔽,基本无法通过对瓶盖、瓶身、商标、防伪码等常规鉴别手段来分辨真假。同时,办案人员深入开展调查,查清涉案商品来龙去脉。除对现场发现的154瓶贵州茅台酒开展调查,还对涉案贵州茅台酒的进货来源、销售去向,供货商的身份信息、银行卡转账记录等信息进一步核查,溯源查出565瓶待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本案已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形成部门联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震慑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