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要闻|81家电商平台签署保护知识产权自律公约

栏目:商标资讯 发布时间:2024-09-27 来源: 市说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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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举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集中签约活动。全国共有81家电商平台参加签约,23家电商平台代表在市场监管总局集中签约。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白清元出席活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开展此次活动是市场监管总局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一个具体行动,也是强化制度机制创新、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的一项务实举措。


《自律公约》由市场监管总局倡议并组织推动,是各电商平台自愿签订、自律执行的承诺性文件。该文件对电商平台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明确了具体要求,增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广大电商平台要对照承诺事项,进一步完善平台制度规则,细化工作流程,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保证公约内容得到有效实施。


签约仪式上,平台企业代表宣读《自律公约》,并作表态发言。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同志参加签约活动。


以下为《自律公约》内容详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升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自律公约


为提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理能力,切实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自律公约:
第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完善平台商户准入管理制度,在商户准入协议中明确并告知平台内经营者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服务,禁止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
对平台内店铺类型标注为“旗舰店”“官方”“授权”等相关字样的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求其提供并审核相关权利证明。
第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畅通的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受理渠道,可以包括平台的在线投诉系统、投诉受理电子邮箱、投诉受理信函地址等形式。平台经营者建立便捷、畅通的维权问题解答通道,主动联系或及时响应权利人,帮助解答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初步证据证明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侵权初步证据要求,在权利人维权页面提供详细列表或清单。
第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完成审查。
经初次审查认为权利人证据不足的,一次性明确告知其应补交的具体证据材料;认定证明充足的,可以结合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侵权成立的可能性、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考量确定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完成审查所需时限由平台决定,并在权利人维权页面统一公布。
第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初步证据证明侵犯其知识产权的通知后,及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可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相关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通过收到权利人通知的原渠道将上述材料转送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台内经营者的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类处理制度。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被权利人多次举报、客户评价反复投诉假冒侵权的平台内经营者强化重点治理。
第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要求,记录和保存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相关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案件调查,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合作的常规渠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平台内经营者涉嫌违法案件,需要平台提供相关商品、服务等数据资料的,应当发出执法协查公文并加盖公章,平台在限定期限内依法提供。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需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平台内经营者涉嫌侵权案件调查发现该经营者不在注册地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通报平台后,平台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平台内经营者及时更新资质证照、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调查。
前款平台内经营者为自然人网店,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发现该经营者不在公示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的,通报平台后,平台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平台内经营者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调查。
第十条 本公约自签约之日起执行。





来源:市说新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