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2份行政处罚决定,对两家代理机构作出永久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显示,经查实,涉案伪造的检测协议为上述机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张某指使其员工马某实施,并通过上述机构提交。2020年至2023年期间,张某分别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商标代理机构,连续多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大量加盖伪造电子印章的委托检测协议。2025年10月23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对总经理张某、员工马某依法作出判决。
处罚决定指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理应遵守法律,诚信经营。上述代理机构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情形,情节严重。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