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商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公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工商个字〔2015〕208号)。
允许台湾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备案(不包括特许经营),在各行业129项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其中,项目96.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