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标协〔2016〕17号
各驰名商标企业的会员单位: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针对江苏省工商局的请示,作出“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监字[2016]601号)”。批复指出,“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我们认为,正确理解领会批复精神,正确宣传驰名商标,正确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转发你们,供学习、维权参考。
附件: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商标监字[2016]601号)
福建省商标协会
2016年9月20日
附件: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商标监字[2016]601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驰名商标企业违反商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工商标【2016】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是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加强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企业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并给予扩大保护是企业全面加强商标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工作的成果。该认定保护记录是一种客观事实,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系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给予扩大保护的立法本意,纠正将驰名商标认定等同于荣誉评比的错误认识倾向。如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