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经营主体了解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设置,引导其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备案并正确提交备案材料,明确商标使用许可效力,激发市场活力,防止因不规范的商标使用许可行为导致混淆误认、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或者引发权利纠纷等,制定本指引。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及其重要意义
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商标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约定的权利范围内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在约定的期间及地域范围内,分离出一部分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或者全部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商标注册人为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人。商标使用许可不同于商标移转转让,不发生所有权的变化,是商标注册人充分行使其权利,更好发挥商标作用的一种行为。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社会公众可在“中国商标网-电子公告”栏目中查询具体信息。
适格主体经真实意思表达协商一致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并不受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影响,但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商标使用许可类型
按照许可双方当事人所负权利义务的不同,商标使用许可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可结合商标情况、经营策略等因素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对许可类型、许可范围、许可期限、使用方式、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自由约定。
在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中,可能同时存在多个被许可人,各被许可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但均不享有排他的商标使用权,许可人可自行使用被许可商标,也可将商标许可给多个第三人使用。
在商标排他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并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仅能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不得再许可给任何其他人使用,但许可人本身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自行使用。
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具有最强的独占使用权,即除被许可人外的任何人不得在约定期间及地域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不仅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任何其他人,许可人本身也不得在上述约定范围内自行使用。
除以上区别外,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1]。
三、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程序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准备工作
为明晰注册商标使用权归属,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权利界限不清,许可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对不限于以下事项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1.商标基础信息
许可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号、商标图样等基础信息。涉及在同一合同中许可使用多枚商标的,应详细列明每枚商标的相关信息。
2.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信息
许可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及项目,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不得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且两者的名称应当相同。
3.许可使用形式
许可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允许许可人及被许可人对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地域范围等信息。
4.许可期限
许可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期限,许可使用期限不应早于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也不得超过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同时,也不应与许可人及被许可人的存续期间存在冲突。
5.许可类型及限制
许可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商标使用许可类型,并结合普通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及独占使用许可的特点,对许可人及被许可人的行为及限制进行明确约定。
6.商品质量保障
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商品质量保障相关权利义务及具体措施进行细化约定。
7.违约责任及其他
许可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违反合同约定后应负担的违约责任、处理方式等,以及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基本要求
1.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应针对已注册的有效商标提出。
针对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提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的,需提交相关人民法院出具的同意许可的书面证明文件。针对在先办理过质押登记的商标提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的,需提交质权人出具的同意许可的书面证明文件。对于已经超过商标有效期或者已经失效的注册商标,不应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被许可人应当积极查询及关注被许可商标的状态信息,应充分了解处在撤销、无效宣告及相关诉讼等程序中的商标,可能因后续审查审理或者审判结果导致商标权的减损或者丧失,从而对商标使用许可造成影响。
2.办理主体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应由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人名称应当与商标档案记录的商标注册人一致。
针对共有商标提出使用许可备案申请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并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所有共有人均应在申请书(首页及附页)或者委托书盖章或者签字,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材料要求
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的,应当按照要求[2]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注册人及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交许可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等材料。
一份备案表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一枚注册商标。同时,针对部分特殊商标,如使用在药品、烟草等商品上的商标提出使用许可备案申请的,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相应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行业或者生产相关商品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流程
1.办理途径
许可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3]。
2.备案程序
许可人应当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及时提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对需要补正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补正机会;对符合或者补正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予以备案公告,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不予备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按照相关规定[4],审查过程中出现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等确需中止情形的,可以中止审查。
3.缴纳规费
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申请人应按缴费通知要求及时进行缴费[5],未缴费的,不予备案。
4.备案公告
经审查通过并完成缴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备案,并进行公告。商标备案信息将刊登在《商标公告》上。
四、商标使用许可的其他注意事项
(一)许可人及被许可人名称变更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在许可期限内,许可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在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可以凭有关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由许可人报送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申请。
办理名称变更申请的,应按照规定[6]提交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许可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变更被许可人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被许可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的,还需提交许可人盖章或者签字的代理委托书等材料。
(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撤回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人可以按照相关要求[7],以书面形式请求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对于尚未被核准备案的,经审查认为理由合理的,予以撤回,并对备案申请予以终止审查。
(三)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提前终止
在商标使用许可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决定提前终止商标使用许可的,可以由许可人提出提前终止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8]。
(四)商标使用许可事项
发生变更在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涉及被许可使用商标、许可使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许可相关当事人、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等内容发生实质变化的,应重新提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并及时对在先的许可备案进行妥善处理。
(五)联名合作中的商标交叉使用许可
联名合作通常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营主体共同开发/提供某项商品或者服务,并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相互使用对方商标的合作形式。这种合作可以利用不同合作方的商品或者服务特点以及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为合作各方吸引新的消费群体、拓展新的市场领域。
在开展联名合作,相互许可使用商标时,经营主体也应结合具体经营情况及需求,参照本指引第三部分内容对相关重点问题进行逐一明确约定,并及时主动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以避免因约定不明等原因产生纠纷。
(六)其他注意事项
经营主体可在中国商标网相关栏目[9]查询已备案代理机构名录作为选择参考。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代理,进行商标使用许可磋商及备案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向委托人讲解说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流程设置,并按照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实施伪造文件、泄露委托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