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栏目:法规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18 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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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27日,唐登杰省长签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99号令,公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现就《决定》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和具体过程是怎样的?

  答: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是顺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对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关系,建立统一的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的要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8〕15号)的部署,省法制办会同省工商局对我省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经省政府决定,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二、本次清理工作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要求,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应当不再为著名商标的认定、评比提供依据。

  三、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理由是什么?

  答:2007年4月23日发布的《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为著名商标的认定、评比提供了制度和依据,与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在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在市场竞争中提高品牌知名度,而不是由政府进行认定、保护。为此,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