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问题

栏目:理论与实务 发布时间:2019-01-08 作者: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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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有的申请人可能有这样的疑问:“商标中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为何有的能核准注册,有的却以绝对理由驳回?是商标审查标准不一致,还是存在区别对待?”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笔者以“深圳市XX公司”于2017年9月1日申请的“六合八荒”商标为例进行分析,该申请人共申请了8件“六合八荒”商标,分别使用于第1、 5、 9、 10、 35、 41、 42、 44类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经查询,“六合”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记载:“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过秦论》中也有“履至尊而制六合”的记载。“六合”是指上下和东西南北四方,即天地四方,泛指天下和宇宙的意思,“八荒”是指离中原极远的地方,后泛指周围、各地、四面八方遥远的地方,犹称“天下”。因此这就使“六合八荒”商标整体有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六合”,换言之,其整体组合产生的含义强于地名含义。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8件“六合八荒”商标最终能获得注册的原因就在于此。
       基于此,是不是所有含有县级行政区划的标志都会如此幸运呢?当然不是。我们不妨看一下第23152074号“仁怀皇后”商标。申请人:石XX,于2017年3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仁怀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驳回。“仁怀市”位于贵州省西北部,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含有“仁怀”,整体商标未形成强于地名且更易于被一般公众所接受和熟知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禁止注册的例外情形之一,具有其他含义应包含两种情形:
       1. 标志仅为地名,但是除了地名含义外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其作为地名的含义。笔者认为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地名是用于表示某一地理位置或区域,而商标是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如果把地名作为标志,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会认为是对商品或服务提供地的描述,而非将其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除非该标志还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其作为地名的含义,否则,该标志会因缺乏商标识别功能的基本属性而不能作为商标核准注册。
       2. 标志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且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前文所述的“六合八荒”商标正是因为地名与其它要素的组合,使商标整体的表现形式具有了强于地名本身的含义(俗称第二含义),该标志才获得了得以注册的先决条件。
归根结底,地名作为商标,即使注册成功,其专用权也会受到很大限制。对于他人在相同项目上合理使用地名,甚至是突出使用地名也无可奈何。换言之,自己花费很多金钱获得的品牌,有可能别人不花钱就跟着沾光了。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准确地说是智慧成果或智力创造成果的财产权,商标命名需要经过构思创造,若以地名申请注册商标,后期权利受到限制也好,禁止注册也罢,都会给申请人带来一定损失,所以申请人还是多考虑一下,毕竟退一步海阔天空,舍一县或达天下,这样岂不更好?因此,审查员们对待每个商标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会一概而论地得出结论,从而使申请人蒙受时间与经济损失,浪费公共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