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简称“撤三”,是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之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也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受理“撤三”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而商标注册人亦有义务向商标局提交指定撤销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在商标审查中,相较于在商品类别上注册的商标,答辩人在对服务类别商标提交使用证据时通常更为困难。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服务类别商标无法如商品商标那样可以直接使用于商品或商品包装、容器上,通常也少有标记于发票等文件资料的情况。针对提交此类商标使用证据时对于商标体现形式的注意事项和技巧,笔者列举了以下几条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首先,需要明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在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其次,商标使用在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再次,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另外,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最后为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在此基础上,提交服务类别商标使用证据时还需注意:首先是做到补足辅助证据,力求完整无遗。签署正式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并辅以证明其履行的有效票据自然是有力的使用证据,但如果上述类型的证据在使用时忽视了对商标的体现,那么此时辅助完整证据链的其他证据就非常重要了。比如饭馆提供了开具的发票仅写明为“餐饮费”,那么此时最好配合提供招牌、菜单、餐具等能够体现商标的照片,或者在签订合同或协议中未约定或体现商标时,此时可以辅以提供带有商标图样的名片、公司信笺、日用品、房屋装饰等照片,以及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等材料。
其次是准备“做在前”,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使用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供服务的同时就明确其商标。例如在提供服务签订协议时,应明示服务的品牌。这样既起到商标的区分作用,宣传该品牌,又有利于保存使用证据。
最后应该做到与时俱进,巧借大数据之力。商标使用习惯可以不断培养,对于已经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书,又对手中收集到的证据十分有限而一筹莫展的答辩人来说,是否可以借“时代发展之力”呢?当然可以。人们时下流行的生活方式中不乏使用证据的体现,比如淘宝、京东、大众点评等APP上,其中公开的用户评论会注明时间,同时评论中的文字及搭配的视频等也会体现商标的使用证据;另外,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形式,也可以保存大量的宣传材料,其中也可能体现商标的使用证据。因此,善于利用上述手段对于补全证据形式中的缺失,有时会有不错的效果。
目前我国接受商标申请注册的服务项目繁多,一篇文章难以穷尽,笔者仅以有限的审查经验向对于提交服务类别商标使用证据的答辩人提出这几项建议。笔者认为,平时应注意商标的使用,提交证据时要认真、全面,在遇到困难时要多思考多探索可以借用的力量而不是消极放弃应对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