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在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主要由《商标法》调整,同时对等适用相关国际法。
地理标志商标的属性,依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按照商标标的分类,可以将地理标志商标分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工矿产地地理标志。前者如平和琯溪蜜柚、安溪铁观音;后者如景德镇瓷器、平和青花瓷等等。而本文要探讨的是从商标维护的利益性质出发,剖析地理标志商标的属性及其意义。
地理标志商标带有公益属性
自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编》一书中将法划分为“……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并由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里进一步明确“法律……分为两个部分,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以后,法律便有了公法与私法的分野。根据调整个人利益的法律属于私法的区分标准,我国的《商标法》带有私法性。因为《商标法》调整的利益关系,以个体利益为主。这可以从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的标记之本质功能推导而来。
然而,如同世界总是复杂的一样,法律的属性有时并非是单元的。换言之,一些法律调整的利益关系,有时难免呈现多元性。拿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来说,其调整的利益关系就具有复合性质。当它调整的利益属于纯粹个人利益时,它的私法性质一目了然;而当它调整的利益指向对象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时,它的法律性质就带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因为,此时此际,商标权所维护的利益是集体利益。所以,从这一角度出发,把《商标法》视为公法也不无道理。
拿《商标法》带有复合性质来观照地理标志商标属性,可以发现地理标志商标虽通常由某个团体例如某协会所注册和拥有,带有“私”的色彩,因为团体或协会,从某方面认识,不过是放大了的个人。然而同时,根据我国调整地理标志商标的规章规定,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地理标志商标,而相关合法群体要求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不能拒绝其使用,这样的规定,决定了地理标志商标必然是一种开放性商标,其带有“公”的烙印不容否认。正是从这一意义上看,地理标志商标带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在这里,公共性也就是公益性。
地理标志商标公益属性的意义
意义之一:启迪人们重视保护地理标志资源。地理标志是一个地方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结晶,是一个地方的公共资源,应该由这个地方的人们共同拥有才合理。这也是地理标志商标公益性质的最初本源。既然地理标志带有公共资源属性。而对地理标志资源的保护,最便捷也是最有效的办法便是及时注册地理标志商标。
意义之二:启迪人们应该把地理标志商标视为共同品牌来打造。地理标志商标是一种开放性商标,相关群体即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只要其提出使用商标申请,且条件符合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程序合法,愿意履行规定义务,商标注册人就不能拒绝其使用地理标志商标。这体现了地理标志商标公益性质的法理授权。既然是大家都可以用的,那就带有共同品牌的基因,要用打造公共品牌的要求善待它。这方面,已经有许多成功的例子。例如福建省平和县,利用“平和琯溪蜜柚”地理标志商标打造共同致富品牌,培育出一个农业支柱产业,不但早早甩掉戴了十多年的贫困县帽子,还成为福建省经济发展十佳县。2011年该县仅平和琯溪蜜柚这一地理标志产业,就创造了超过30亿元的产值,全县40多万农民人均从中受益近5000元。
意义之三:启迪人们运用地理标志商标战略大有可为。地理标志商标带有公益属性,为人们运用商标战略拓展了作为空间。当商标被界定为“私器”时,再什么运作,也受到受益面狭小的局限;当商标带上公益属性之后,面对的就是公众利益,作为空间便空前扩大了。运作好地理标志商标战略,对做好“三农”工作,前途无限。
意义之四:启迪人们要管好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秩序。公物难管,这早已不是秘密。因为公字当头,涉及面必广,关系必纷繁。既然地理标志商标带有公共属性,是一种“公器”。对于“公器”,不加强管理,到头来只能出现始乱终弃的结局。如若出现这种局面,与注册与运用地理标志商标的初衷就南辕北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