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依法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的通知

栏目:通知通告 发布时间:2020-03-13 作者: 福建省商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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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标协[2020]4号

 

各商标代理机构会员单位: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加大了对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与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以及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的商标审查管控力度,已陆续集中对“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李文亮”等商标申请,以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理由作出驳回决定。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也陆续对此类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申请与代理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部分地区的申请人及代理人因此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我会结合《商标法》《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依法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商标法》《若干规定》,把握好禁止性代理的行为及罚则

    《商标法》第十九条、《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应当明确告知及不得代理等情形:“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可能存在违反商标法不得注册的情形应明确告知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申请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得代理;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的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落实依法依规诚信代理

    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控,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诚信代理,有所为有所不为。

    对于存在不得代理的情形,应立即纠正,消除不良影响。

    对未存在此次疫情有关的不得代理情形的,也要举一反三,完善内部风险管控措施,防患于未然。

    对委托人的不当要求,要加强对委托人的宣传与劝说工作,共同维护自己与委托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商标代理秩序。

    三、认真强化社会责任感,提升专业性法律性水平

    在举国一心抗击疫情期间,各代理机构会员单位更应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坚守依法经营,恪守执业道德,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商标代理机构会员单位应不断提升自身商标专业性能力与水平,坚持商标代理的专业性与法律性,坚持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提升商标代理行业的整体专业能力与水平。在商标代理过程中,依法诚实经营,自觉自律,不断树立自身的专业品牌意识,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法律服务,用专业赢得客户。引导企业在选择商标代理服务时树立认品牌、认专业的意识,有效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商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省商标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福建省商标协会

                                                                    2020年3月13日

 

抄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