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依法规范商标申请行为的通知

栏目:通知通告 发布时间:2020-03-13 作者: 福建省商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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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标协[2020]3号 

    各会员单位: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加大了对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与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以及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的商标审查管控力度,已陆续集中对“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李文亮”等商标申请,以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理由作出驳回决定。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也陆续对此类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申请与代理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部分地区的申请人及代理人因此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为了指导广大会员单位加强依法规范商标的申请行为,依法注册、使用和保护企业商标,我会结合贯彻执行《商标法》、《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特此下发通知,强调如下重要事项:

    一、明确不得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1、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2、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3、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4、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6、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明确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申请的商标属于上述情形的,在商标审查及后续的程序中均会被驳回或不予注册。同时,商标申请人所在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商标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确提高商标申请质量减少法律风险的措施

    加强《商标法》的学习,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提高商标申请风险意识,尽量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代理,是提高申请质量,减少法律风险的重要措施。

    各会员企业要加强依法规范商标的注册申请,特别要明确哪些商标是不可以提出申请的,并借此机会,对本企业申请或注册的商标进行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如有已申请包括与疫情相关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商标在内的其他不可申请的商标,应立即主动撤回,不得申请。并在今后的商标申请中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减少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由于目前商标代理行业无门槛,代理人员水平良莠不齐,恶意低价等不正当竞争现象层出不穷,导致不少企业误以为商标代理并没有专业性和法律性的错觉,降低了对商标代理服务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服务的认识,从而真正损害了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企业商标战略的实施。对此,我会希望会员企业不断提高商标专业性、法律性、风险性的认识,尊重法律服务的价值,注重服务质量,相信一分钱一分货,坚持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依法注册使用商标品牌是企业稳定发展的保证

    在举国一心抗击疫情期间,全体会员单位更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坚守依法经营,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今后的商标申请过程中,坚持申请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主动抵制恶意申请,依法规范商标的申请行为,依法注册、使用和保护自身的商标,共同促进我省商标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切实保证企业稳定发展、持续壮大发展。

 

                                                                 福建省商标协会

                                                                  2020年3月13日

 

抄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