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精神及《福建省商标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为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
1.普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10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4000元;
4.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5000元;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暂不缴纳会费。
二、会费缴纳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有义务缴纳会费。
(一)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会员应在此期间向本会缴纳会费,并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二)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三)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向秘书处申请,经会长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四)会员参加本会分支机构的,不再另收取会费;
(五)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会员,按照《福建省商标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三、会费管理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一)本会会费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和行业的发展。
(二)协会会费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三)协会定期向理事会、会员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福建省商标协会2013年7月1日起实行的《福建省商标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福建省商标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