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标协会会费缴纳与管理办法
(2013年7月2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商标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团体的会费分单位会员费,个人会员费两类。单位会员费标准每年度为1000元至2000元;企业理事单位会员费标准每年度为2000-3000元;企业常务理事单位3000-4000元;企业副会长单位会员费标准每年度为4000-5000元。个人会员会费志愿缴纳。
第三条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缴纳会费时间。会员应在此期间向本团体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团体的会费用于《福建省商标协会章程》规定的事业。
第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会计制度,保证会费使用的合法、有效。
第六条 本团体会费的缴纳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一次,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通报,接受监督。
第七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会员,由本团体的秘书处负责催缴。连续两年不缴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本办法自福建省商标协会第二届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