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标协〔2013〕35号
各驰名商标企业会员单位:
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将于2014年5月1日起生效。
社会各界对新《商标法》关注度最高的是新增加的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为了全面正确贯彻新《商标法》,维护企业权益,本会建议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新《商标法》。提倡全面学习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的新规定,制定“‘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广告宣传”条款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商标使用的规定,保护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驰名商标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没有变化,驰名商标企业巨大贡献应当受到尊重,驰名商标企业的经验应当加强宣传;企业商标知识产权建设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二、迅速行动积极应对。曾经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生产、经营者,应把消除“驰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做为当前重要的工作来抓,这个工作涉及生产、销售、推广等各个环节,确保2014年5月1日之前所有涉及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不再出现“驰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三、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尽快组织员工培训,熟悉有关规定,了解工商部门的执法程序;明年5月1日前“驰名商标”字样可以做广告,明年5月1日后“驰名商标”字样不能做广告,如果做了广告处罚严厉,工商部门以调查取证笔录为执法依据,驰名商标企业的“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待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笔录。
四、我会将向有关部门建议明确细化《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关于“其他商业活动”的范围;建议对企业的媒体广告有“驰名商标”字样、企业产品有“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区别对待。
五、加强与本会秘书处的联系。本会秘书处将遵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对会员的商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服务、规范,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及时向政府商标管理机关反映会员单位的有关诉求。
福建省商标协会
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