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案

栏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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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位于丰台区富丰路2号的北京上富卓勤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以及该公司位于丰台区东老庄的展览室、财务室、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其经营的打印机上使用了与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第1981663号brother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5月开始购进委托生产的打印机,并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打印机上使用brotherJet及图形组合商标。当事人曾在第9类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办公室用打印机,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鼓粉盒商品上申请注册BROTHERJET商标,但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的brother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然而,当事人仍然在部分打印机上以打上注册标记的方式实际使用brotherJet及图形组合商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商标违法行为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丰台工商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1台侵权打印机(案值47.45万元)、罚款276.57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