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运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提起行政复议案获支持

栏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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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株式会社东商商标注册申请所申报的部分商品名称不规范,根据商标局先后4次《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均在期限内进行了补正,在提交删减商品申请后,商标局仍然作出视为放弃商标注册申请,向工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案。最后,工商总局撤销了商标局视为放弃商标注册申请决定。该案例说明,由于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所以能够坚持不懈运用商标法律法规维权,能够运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提起行政复议,终于获得支持。

       株式会社东商不服商标局视为放弃商标注册申请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3日,株式会社东商(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为12255340、12255345、12255347,申请类别为第7类。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上述商标注册申请所申报的部分商品名称不规范,先后4次向申请人发出了《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均在期限内进行了补正。商标局认为最终补正的商品名称仍然不规范,根据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原《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3份《视为放弃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15年4月15日从商标局寄出。2015年4月2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2015年4月24日,申请人收到了商标局发出的《视为放弃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申请人认为,在申请人明确提交删减商品申请后,被申请人仍然作出视为放弃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于法无据,向工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

       二、焦点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商标局作出的视为放弃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申请人的删减商品项目申请之后发出,对申请人是否应发生法律效力。

       三、处理结果

      工商总局在行政复议中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根据该规定,申请人有权利删减指定的商品项目。

       本案中,申请人经过多次补正仍不能达到商标局的补正要求,其提出删减商品项目的申请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虽于申请人提出删减商品项目申请前作出了视为放弃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但该决定一直没有发出,未对申请人产生法律效力。在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已经提出了商品删减申请的情况下,商标局于2015年4月15日才发出视为放弃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商标局未及时发出文件导致申请人的删减商品项目的权利丧失,从而可能对申请人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商标局作出的视为放弃商标注册申请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工商总局撤销了商标局视为放弃商标注册申请决定。

       四、典型意义

       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所申报的部分商品名称不规范,根据商标局先后4次《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均在期限内进行了补正,并提交删减商品申请。商标局仍未同意受理申请,因此向工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案。最后,工商总局撤销了商标局视为放弃商标注册申请决定。

       该案例说明,由于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所以能够坚持不懈运用商标法律法规维权,能够运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提起行政复议,终于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