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运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提起行政复议案获支持

栏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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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优才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第17411166号“优才”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商标局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工商总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了商标局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获得支持。该案例说明,企业应熟悉运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维护自己的权益。企业商标注册、确权、维权等业务应选择素质高的商标代理机构。

       优才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3日,优才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大连万友专利事务所,向商标局提交了第17411166号“优才”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国内接收人地址栏中填写了其委托代理人大连万友专利事务所的地址。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系国内申请人,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填写国内接收人的申请人范围,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7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向工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二、焦点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商标注册形式审查中,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有瑕疵的,商标局是否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正机会。

       三、处理结果

       工商总局在行政复议中认为,《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虽然未对补正的具体情形作明确规定,但是从条例规定的文义来看,在进入实质审查前,申请手续和文件存在瑕疵的,应该给予申请人补正的机会。本案中,申请人虽然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应填写国内接收人和国内接收地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但是其在国内接收人地址栏中填写的内容并不妨碍商标注册实质审查,应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的情形。即使商标局认为该国内接收人地址栏不应填写,也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补正。商标局未通知申请人补正,直接作出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工商总局撤销了商标局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四、典型意义

       企业应熟悉运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商标局未通知申请人补正,直接作出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企业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工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获得成功,工商总局撤销了商标局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企业商标注册、确权、维权等业务应选择素质高的商标代理机构。本案中,代理机构在国内接收人地址栏中填写的内容,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应填写国内接收人和国内接收地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由此产生本行政复议案,影响了企业商标注册时间,增加了企业负担。事实表明,企业应当认真选择素质高的商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