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重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定期限较短的规定

栏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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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不服商标局核准第1348055号“无印良品及图”商标地址变更及转让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案,工商总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该案例说明,行政复议申请人应重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定期限较短的规定。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不服商标局核准第1348055号“无印良品及图”商标地址变更及转让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案

       一、案情简介

       第1348055号“无印良品及图”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由杭州下城区立波皮具商店于1998年9月28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1999年12月28日注册公告。2007年5月25日杭州下城区立波皮具商店申请地址变更,商标局于2007年7月25日予以核准。2011年8月19日,杭州下城区立波皮具商店与杭州无印良品服饰有限公司共同申请将涉案商标由杭州下城区立波皮具商店转让给杭州无印良品服饰有限公司,商标局于2012年5月9日予以核准。2008年10月20日,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以下称申请人)曾向商标局提出涉案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申请。2008年11月18日,申请人曾向商标局提出涉案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2013年3月8日,申请人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涉案商标撤销复审申请。

       2015年2月15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行政复议,主张其刚得知杭州无印良品服饰有限公司向杭州工商局投诉申请人在当地销售的相关产品侵权,称申请人才是“无印良品”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另外主张杭州无印良品不是涉案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他们是通过与关联主体杭州市下城区立波皮具店合谋欺骗商标局、通过非法变更及转让程序骗取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综上,申请人认为商标局核准涉案商标变更和转让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商标局具体行政行为。

       二、焦点分析

       本案涉及到的焦点问题是应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申请人声称其刚得知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发生在2007年和2012年,从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人已经通过商标确权的多个程序申请撤销涉案商标,因此可以合理推断申请人并非刚得知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才提出复议申请,显然超过了60日的法定复议期限,并且本案也不存在法律例外规定的情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工商总局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四、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有便捷、利民、高效的特点,审限仅为六十天,但是为了达到迅速定纷止争的效果,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规定了较短的法定期限。

       2015年出现多起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期的案件,影响了申请人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复议申请人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