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

栏目:代理机构分会 发布时间:2016-12-22

福建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简介

        福建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于2013年12月26日在福州成立。成立大会由省商标协会副会长、福建点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爱武主持。福建省商标协会会长、部分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全省商标代理机构代表、来宾等共7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省商标协会秘书长黄锦标宣读了“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同意成立福建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的批复”(闽工商人[2013]504号),听取省商标协会秘书长黄锦标关于“福建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筹备成立情况的报告”,审议并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会员管理办法”,讨论并选举了“福建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17人。福建省商标协会朱昌彬会长兼任福建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会长。

       会议宣读了“中华商标协会贺信”,转达了省商标协会名誉会长、省人大原副主任宋俊的祝贺,宣读了省工商局局长叶木凯的书面讲话。省商标协会会长朱昌彬代表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发表了“努力把商标代理队伍建设成为实施商标战略的生力军”的讲话。

       代理分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福建省商标协会商标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忠实于商标代理事业,恪守商标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商标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2014年12月15日,福建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召开一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听取并一致通过了朱昌彬会长的工作报告,会议研究了分会领导调整方案。会议根据朱昌彬、黄锦标同志个人申请,同意辞去兼任的分会会长、秘书长职务。会议决定分会会长由分会理事轮流担任,任期一年。会议推选2015年度分会会长由福建省商标协会副会长、商标代理分会副会长、福建点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爱武担任。

       2014年12月30日,福建省商标协会二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商标代理分会领导调整方案,同意2015年度商标代理分会会长由刘爱武同志担任。

       2015年12月18日,福建省商标协会二届八次理事会审议同意2016年度福建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会长由福建省商标协会会长、商标代理分会副会长、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于长付担任。

 

                        福建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名单

       (2013年12月26日,福建省商标协会二届理事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2月30日,福建省商标协会二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增补,并审议通过会长变更;2015年1月15日,福建省商标协会二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增补;2015年12月18日,福建省商标协会二届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长;2016年12月22日,福建省商标协会二届十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长。)

       会长:

       李劲松  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刘爱武  福建点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 

      于长付  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

       郝闽平  福建省商标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常务理事:

       刘爱武  福建点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

       于长付  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祯祥  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总经理

       邱  晖  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劲松  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鹏飞  福建省海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秋龙  泉州山天大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谢德亮  福州八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梅仙  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

       刘爱武  福建点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

       于长付  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大明  福州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祯祥  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朝才  厦门市财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

       邱  晖  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劲松  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永莉  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宏锋  福州启迪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谢德亮  福州八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梅仙  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鹏飞  福建省海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秋龙  泉州山天大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   政  福建德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郝闽平  福建省商标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福建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26日福建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4年6月13日福建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修订,2014年6月27日福建省商标协会二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以下简称“代理分会”)会员管理和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分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福建省商标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代理分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福建省商标协会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忠实于商标代理事业,恪守商标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商标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代理分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依法成立的商标代理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代理分会本管理办法,执行代理分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代理分会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均可申请加入代理分会,成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材料:

(一)由商标代理机构向代理分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填写《福建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入会申请表》;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机构简介;

(四)代理分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商标代理机构;

(二)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批准程序:

(一)申请材料以书面文件向代理分会秘书处提交;

(二)由秘书处审核后,报代理分会会长批准;

(三)秘书处自收到会员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四)被批准接纳为代理分会会员的,由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入会的代理机构自接到《福建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入会申请表》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并按照《福建省商标协会会费交纳和管理办法》交纳会费,即成为本代理分会会员;

(五)接纳为会员的颁发会员证书,并通过福建省商标协会网站或会刊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代理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代理分会颁发的学习材料,参加代理分会举办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代理分会提供的业务资讯和业界信息,享有服务优先权;

(四)提出立法、执法以及制定、修改代理分会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代理分会工作实行监督、批评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福建省商标协章程和本管理办法,执行代理分会决议与规定;

(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政策;

(三)恪守职业道德,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

(四)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不搞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从事代理业务;

(五)不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六)不接受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业务委托;

(七)除因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八)接受代理分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代理分会举办的业务培训,完成代理分会委托的工作;

(九)自觉维护商标代理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十)按时依规定缴纳会费;

(十一)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代理分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及时通知代理分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坚持正面鼓励与引导为主的管理方法。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理分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提升资质等级或其它方式的奖励:

(一)为福建省商标代理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等职业道德成绩显著的;

(三)成功办理的案件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

(四)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成绩突出的;

(五)参加代理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成绩显著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代理分会视情节给予惩戒,可以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处分会员情况,通过福建省商标协会网站或会刊向社会进行公告。

(一)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商标代理管理规章、政策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代理分会决议和本管理办法,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或违反《福建省商标协会会费交纳和管理办法》,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三)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商标代理职业道德,影响商标代理职业形象和声誉,有损行业或代理分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未经代理分会批准,擅自以代理分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培训、招商、信息咨询、研讨会等;

(五)擅自以代理分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资格的;

(八)其它需要给予处分的。

第十三条  代理分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向福建省商标协会申诉的权利。

第四章 退 会

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处,秘书处将在福建省商标协会网站或会刊上公布会员退会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